原标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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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启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小切口”立法(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指出,少年儿童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要像爱护培育花朵那样呵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把他们培养成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合格接班人。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采取执法检查、听取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发现,海南省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较为突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风险点。
然而,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全省各市县对文身服务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处罚措施不明确。为整治未成年人文身乱象,海南启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小切口”立法,强化源头管控,加快推进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环境和坚实法治保障。
《若干规定》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设定禁止性行为、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教育、宣传、举报等内容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在此不再重复规定。
《若干规定》共5条,其中前两条都对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若干规定》明确文身服务机构的提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规定文身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别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若干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经营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经营范围条目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加强对文身服务市场主体(除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依法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去除文身医疗美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在审查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时,对业务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业务范围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监督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若干规定》还专门明确法律责任。明确了对“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